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安溪縣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獨立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縣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獨立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公眾向縣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受理。
第二章 依申請公開的程序、時限和要求
第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對依申請公開工作建立登記臺帳。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該政府信息與自身利益有直接關系的實行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六條 安溪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只接受書面申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通過電話咨詢申請程序。
(1)互聯網申請。申請人可通過“安溪縣人民政府門戶網依申請公開平臺”提交信息公開申請資料。
(2)信函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將申請信件郵寄至受理機構。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向受理機構當面提交信息公開申請資料。
(4)傳真申請。申請人可通過傳真方式向受理機構發送申請表。
第七條 各單位應暢通依申請公開方式和渠道,方便群眾提交申請;明確來信來訪單位、信件收發地址,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聯系電話等,最大限度地為申請人提供便利。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九條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和審核。經審核申請的內容描述不明確,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應身份證明的,受理機構將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對能夠當場答復的,將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將于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將按程序報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受理機構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答復應根據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一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三章 申請費用
第十二條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執行。
第四章 監督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申訴或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規定公開有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安溪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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