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安溪法院在審理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時發現
部分業主對繳交物業費存在諸多誤解
怎么回事?
下面,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具體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5日,陳某夫婦購買安溪某小區套房,并于2018年1月1日交房,交房后至今未裝修入住。安溪縣某物業公司為該小區的物業服務提供方,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一直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
自2019年1月1日起,陳某夫婦便拒繳物業服務費,經多次催討無果。近日,安溪縣某物業公司遂將陳某夫婦起訴至安溪法院。
案件受理后
經承辦法官調查了解,陳某夫婦表示自其購房后未曾裝修入住,且多年來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始終未能達標,要求減免物業費、無需繳納公攤的垃圾處理費及水電費。安溪縣某物業公司認為物業服務是一種持續性工作,該小區面積較大,難免存在一定服務瑕疵,業主可以提出意見建議,但不能拒繳物業費。
案件審理中,本院認為,物業服務作為一種不間斷、全方位、多層次的過程性服務,安溪縣某物業公司履行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管理和維護的主要義務。在服務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服務瑕疵,業主應與物業公司加強溝通,提出合理化的建議,而不應采取拒交物業費的形式。遂判決支持安溪縣某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判決后,承辦法官主動開展釋法明理工作,原被告雙方均服判息訴。該案現已生效,陳某夫婦在判決后也主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履行義務。
【法官說法】
物業費又稱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而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逾期未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要求業主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若合理期限屆滿后,業主仍然未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則可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作為小區業主,在與物業企業發生糾紛爭執時,部分業主通常習慣采取不交物業費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這種方式是不可取。
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物業企業為小區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業主需要交納物業費。如本案例中物業企業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則小區業主就必須依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
一旦業主拒交物業費,就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物業企業有權通過訴訟的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包括要求業主繼續繳納物業費、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
如果經法院調解、判決后,小區業主仍拒不補交物業費,那么將面臨被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同時,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將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進行信用聯合懲戒等措施。此外,拒不履行法律判決的,如果情節嚴重,還有可能被司法拘留,甚至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面臨牢獄之災。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小物業”關乎“大民生”,物業企業和業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才能共同營造一個和諧、舒適的生活環境。
業主在遇到物業服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重大瑕疵時,應首先與物業溝通尋求解決,或者通過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進行整改,物業拒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況下,可向物業主管部門反映,由主管部門督促整改并納入星級評價,如果情況較嚴重,業主還可以建議業主委員會通過程序解聘物業企業。另外,當物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業主可起訴物業企業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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