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的王某好心讓熟人免費搭便車,沒想到突發車禍,造成車上兩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不僅自己的車輛受損,還被搭便車的乘客索賠醫療賠償十幾萬元。為什么一番好意是這樣的結果?法院又會如何認定呢?
好意搭載同事遇事故,被索賠十幾萬元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
據介紹,司機王某駕駛小型轎車從湖北十堰前往武漢,他的兩名同事因為要到武漢辦事,就搭乘了王某的順風車。在行駛過程中,司機王某因向右打方向過急,導致車輛撞上高速公路右側護欄,王某和兩名乘客都受了傷。
經民警對事故現場勘查和對受傷乘客及司機的了解,認定駕駛人在這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兩名受傷乘客無責任。
民警介紹,其中一名受傷乘客張某傷情較為嚴重,后被定為十級傷殘。后來,張某多次要求司機王某賠償他醫療及其它費用共計十萬余元,但王某并不認同。于是,張某把王某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針對司機王某是否應承擔受傷乘客醫療費用,原被告雙方發表了辯論意見。
·原告張某堅持認為,經交管部門認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系王某的全部責任。因此,張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所產生的醫療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應由被告王某承擔。
·被告王某認為,自己是好心免費讓張某搭車,雖然發生了交通事故,但在交通事故中本人并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且張某未系安全帶是其受傷根本原因,故不應賠償相關費用。
法院: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但無償搭乘應減輕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在這起案件中,司機王某允許張某等人無償搭乘順路車,雙方已構成“好意同乘”關系。 “好意同乘”,也稱搭順風車、乘便車,是指搭乘者經非營運車輛的所有人和駕駛人同意后,無償乘坐的行為。
法院認為,“好意同乘”本是一種符合社會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誼行為,但由于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具有高度危險性,故行為人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應當盡高度注意義務,以免因不當駕駛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張磊介紹,本案司機雖無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但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所以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因系無償搭乘,依法減輕責任,法院酌定其承擔60%賠償責任7萬余元,原被告均接受判決。
法官提示
好意同乘雖是助人為樂的美德體現,值得提倡和鼓勵,但在此過程中也應該將安全意識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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