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溪縣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8-20 15:14 點擊量: 字體:字體:大、中、小根據《安溪縣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實施細則》(安政辦〔2020〕19號)文件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縣政務公開工作,嚴格落實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機制,明確公文公開屬性界定流程,現將《安溪縣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溪縣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相關要求,為確保我縣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開展,進一步明確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應履行的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文公開屬性認定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在發文稿紙和正式行文版記上方分別設立“公開方式”和“信息公開選項”,認定其公開屬性,公開屬性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第三條 在公文認定公開屬性前,負責公文制作的部門應當對公文類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涉及其他關聯行政機關的,應與其進行溝通確認。
第四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的范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紀要等。
第五條 公文公開屬性的認定: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或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應確定為“此件公開發布”(詳見附件1);屬機關內部管理事務的公文、內部資料、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應確定為“此件依申請公開”(詳見附件2);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和答復有關部門意見的公文,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應確定為“此件不予公開”。
(二)轉發類公文,應根據所轉發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轉發公文的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所轉發公文沒有確定公開屬性的,原則上應重新確定其公開屬性。
(三)聯合發文,兩個及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文件,由牽頭制作者負責認定其公開屬性,聯合制作者有提供公開審查意見的義務。
(四)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不可夾帶“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按照“誰制作、誰認定、誰辦理”原則,在公文制作過程中同步確定公文公開屬性標識。公文制作部門應對擬發公文公開屬性標識進行認定把關。其中,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文件,在上報代擬稿時由起草部門確定其公開屬性,未標識公開屬性的或標識為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未說明理由的公文,應退回公文起草部門重新辦理。
第七條 對于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公文,在公文發布的20個工作日內,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要在縣政府門戶網上主動公開,并且及時送交縣檔案館和圖書館。電子文本與紙質文本同時送交,做到紙質文本、電子文本送交數量一致。對于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公文,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要編制依申請公開目錄,發布在縣政府門戶網上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對應的依申請公開目錄專欄內。
第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和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類政府信息的公開審核管理,可參照本制度確定公開屬性。
第九條 縣政務公開辦負責定期對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抽查并通報結果。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不按規定的范圍、程序和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違反保密審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將對相關鄉鎮、相關單位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